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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昌溪水库过快鱼儿死光 管理处被判赔22万多

2015-07-14 07:19:52  来源:福州晚报
  

  福州新闻网7月14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由于闽清县昌溪水库管理处放水过快,导致黄先生养在水库内的鱼儿全部死亡,损失惨重。黄先生怒打官司索赔损失。日前,闽清县法院一审判令水库管理处应赔偿黄先生损失22万多元。

  闽清县昌溪水库管理处系事业单位法人,管辖宝峰水库和昌溪水库。从1991年12月开始,黄先生承包宝峰水库养鱼,至2007年3月31日承包期满。同日,黄先生因水库内还有余鱼未捕捉干净,与闽清县昌溪水库管理处约定:闽清县昌溪水库管理处将宝峰水库内的水放到死水位,便于黄先生捕捉库内的余鱼。放水时间为2007年4月12日9时至4月26日17时,黄先生应在2007年4月26日17时前,将水库内的余鱼捕捉完毕,否则视为他自动放弃。水库放水底孔关闭时间为2007年4月26日17时。

  黄先生为捕捞在库内的余鱼,雇请了3人捕鱼。2007年4月12日9时,闽清县昌溪水库管理处开始开闸放水。当日19时许,黄先生为预防过度过快放水,自行将阀门关小。20时许,闽清县昌溪水库管理处管理人员发现水库底孔被关闭,就打开水库底孔继续放水。至4月13日,水库内的水被放干,造成黄先生放养在水库内的鱼缺水死亡。在此期间,黄先生雇请的捕鱼人员共捕捞死鱼8700斤,他为此支出捕鱼工资4350元。

  2007年4月13日,黄先生向公安机关控告昌溪水库管理处故意毁坏财物。闽清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属经济纠纷,决定不予立案。

  2013年,黄先生将当时打开水库底孔放水的管理处员工林先生等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财产损失。一审判决后,黄先生提起上诉。

  2014年,福州市中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将该案发回闽清县法院重审。此后,黄先生向法院申请追加闽清县昌溪水库管理处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闽清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先生与闽清县昌溪水库管理处签订的协议,目的在于方便他捕捞水库内的余鱼,将水库内的水放到适当水位。闽清县昌溪水库管理处在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开闸放水时,没有考虑到黄先生捕捞余鱼的实际需要而正当控制水位,导致放水后第二天库内的水被放干,造成黄先生放养在库内的余鱼无法捕捞,缺水死亡。据此,该院根据有关鉴定结论,判令闽清县昌溪水库管理处赔偿黄先生损失22万多元。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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