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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与情人生下一子 双方关系破裂后卖掉儿子

2015-07-12 10:11:18  来源:泉州晚报
  

  已婚男子与情人生下一子,双方关系恶化后卖掉儿子,近日,惠安法院审结了这起拐卖儿童案,被告人苏某和纪某分别获刑5年6个月和5年,并处罚金。

  苏某,结婚已有家室,2012年,他外出到海南省承包工程时在歌厅中认识时为酒店客户经理的纪某。一来二去,两人非法同居。2013年7月,双方生育一男孩。后双方经常吵架,关系紧张,遂产生把小孩出卖给他人的念头。2014年4月,经人介绍,两人以“送养”为名将该男婴卖给未能生育的惠安县东桥镇的陈某、卢某夫妇,并先后收取陈某夫妇现金及金器共3.72万元。案发后,两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惠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纪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以送养为名,将亲生儿子出卖给他人,从中获利3.72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系共同犯罪。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纪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官提示:本案是一起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典型案例。对于父母将子女私自送给他人收取钱财的案件,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就应该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苏某已结婚并有孩子,在与纪某非法同居并生育一男婴,事情被家人得悉,家人不愿接受该男婴的情况下,遂产生将男婴卖给他人的念头,并叫人帮忙联系买家。纪某因未婚生育也不愿意独自抚养该男婴,同意将男婴出卖给他人。后经人介绍两人将男婴卖出。为了掩盖出卖的事实,两被告人还要求买方与其签订“送养协议书”,但其先是明码标价,后又与买家讨价还价,商定后在收取数额较高的钱财即将孩子卖出。根据上述事实与情节,足以认定两被告人并非因生活困难、无力抚养才被迫将孩子送养,而是将孩子作为商品,将孩子出卖作为牟利手段来获取非法利益。人民法院据此认定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刑罚,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犯罪坚决依法惩处的鲜明态度。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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