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民打捞44根疑似千年乌木遭暂扣 警方:国有财产
4根出水木头已经腐烂 将不被纳入国库
“我们接收了44根,但交接前,已确认有4根木头腐烂,完整的只有40条。” 当天下午,刘少辉告诉羊城晚报记者,已经坏掉的4根木头,一旦由专家确定为“乌木”,作为国有资源,将进行注销登记。“就跟到了报销年限的公车一样,注销登记后就不纳入公数了。”
刘少辉解释说,据他们了解,该批木头有些已经别打捞上来放置了一两个月,可能因为打捞者没注意防护,那4根木头经过暴晒和淋雨水后,就腐烂掉了。
据刘少辉强调,在今天下午6时许,他们已经将该批木头做了保护防湿的处理,即采纳了省级有关专家的电话建议,用湿漉漉的棉被将木头包裹住,存放在原地,以等待专家组的到来,再决定下一步怎么处理。
警方:打捞者无违法行为 不予立案
今日,惠城警方就该事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该事件的一些情况。据惠城区公安分局法制室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惠城警方是28日晚上接到当地村民的报案,称有人在当地的码头盗卖树木。当地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发现码头上堆放了众多老树木已经林先生等3人,于是将3人传唤至派出所调查。
经初步调查,林先生等3人承认老树木系从东江河博罗江段河底打捞起来的,疑似乌木。随后,警方向惠城区相关部门汇报情况后,依法对该批树木进行暂扣。
有外界观点认为,林先生等人打捞古木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该负责人解释,经调查,该批木头属于无主之物。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这批树木为埋藏物,应属国家所有。因此,警方根据政府部门要求,暂扣了该批树木,依法依规。
该负责人强调,最初接群众报料,是有人“盗卖古木”,但经警方调查,根据有关法规解释,林先生等人不存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而《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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