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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本地一年8起校园暴力何时休 预防惩戒两手抓

2015-07-01 11:50:33  来源:泉州晚报  作者:吴志明
  

  建议 赋予学校合理惩戒权

  除了事前预防,事后惩戒也是减少暴力事件的手段。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学校,对于学生违纪,他们的职权最多只能是进行纪律处分,真正涉及刑事犯罪才移交公安机关。

  有十几年教龄的肖老师表示,国家关于九年义务教育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教师不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对于违纪学生,老师不能给予相应惩罚,就连批评也不能太过严厉。如此一来,校规校纪在一些学生眼中只不过是一张废纸而已,这大大增加了教师管教学生的难度。

  市区某中学刘老师则建议,对于违纪学生,学校和教师应有一定合理的惩戒权,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不等于禁止批评和惩戒的教育方法。此前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负责人曾表示,教师正当使用的、恰如其分的惩戒不属于对学生的体罚,不应提倡对学生的一切行为都给予包容甚至迁就的做法。

  一位法律界人士也表示,学生如果严重破坏教学秩序,且多次、长期教育无效,是否仍适用义务教育的规定,值得探讨。或者可以暂停接受义务教育,由专门机构实施强制管教。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新水表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北京中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季良认为,对于这种校园暴力现象,应严加惩戒,以儆效尤。他表示,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发展,《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随着生活水平提高,未成年人身体发育提前,而心智又不成熟,如果没有约束,很容易违法犯罪。加上“十四岁前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说法在少年中流传,一些家长也抱着无所谓的态度,使得一些未成年人对恶性暴力案件有恃无恐,这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法律顽疾。因此,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有助于预防和抑制未成年人犯罪。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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