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做满半年不许辞职?部门:该约定不具法律效应
2015-06-23 14:57:19 来源:陈艳艳 作者:陈艳艳
东南网莆田6月23日讯(实习记者 郭晓晖 记者 陈艳艳)近日,来自贵州省的章先生拨打东南网新闻热线0594-2535366求助,称他在荔城区西天尾洞湖村恒发鞋厂上班一个多月,现在想辞职,老板却不肯签字放人,并扣发他5月份的工资。据章先生介绍,这批辞职的员工一共有8个人,都来自外省,合计未发放的工资总共将近3万元。
章先生告诉东南网记者,今年4月份,他和几个老乡来到恒发鞋厂的针车部上班,当时并未签订劳动合同。6月初,他们收到了4月份的工资,但由于不满工作环境和劳动强度,章先生和他的工友们想辞职不做,“可是车间的负责人却迟迟不肯签字,也因为这样,我们也没办法拿到5月份的工资。”
根据章先生提供的联系方式,东南网记者致电该车间的负责人陈先生。陈先生表示,章先生等人来上班前,他们就已约定好,必须做满半年后才可以提出辞职。“6月7日,我们付给他们4月份的工资后,他们就撒手不干,没来上班了,一直到6月中旬左右,其中一个员工就拿了一张辞职书过来要求我签字,因为未干满半年,所以我拒绝签字,至于5月份的工资,我也没办法发。”陈先生说。
针对此事,莆田荔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一工作人员表示,员工没有提出辞职申请就离开,这种行为属于擅自离职,依据企业的规定可以相应地扣工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并提出书面申请才行,因此章先生等人必须补办辞职手续。
但用人单位要求半年后才可以辞职,这种口头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应。该工作人员对此建议,章先生等人可以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前来申请调解,他们会依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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