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劳资关系最大公约数
“新常态”与“涨工资”
“中央围绕劳动关系专门出台《意见》,实际上是提出了‘新常态’下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常凯说。
简言之,当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企业方转型升级压力加大、用人成本上涨;职工方微观就业压力增加、技能约束突出,那么还要不要、能不能“涨工资”?
对此,《意见》的态度十分明确。文件将“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列为四项基本劳动权益之首。“在距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还有不到6年的时间里,把劳动报酬权摆在突出位置是非常必要的。”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表示。
“经济发展‘新常态’语境下,对于劳动关系怎么看?在讲究效率、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同时,也要让普通劳动者合理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宋晓梧说。“近几年,职工工资水平确实有较快提高。但这是对过去十几年劳动报酬在GDP中占比下降的一种‘反弹’。在经济转型升级的‘痛苦时刻’,如果仍一味压低劳动力成本,这实际上是‘旧常态’的延续,没有走到‘新常态’中来”。
“将解决经济增速放缓问题简单归结为一方面做大蛋糕增加收入,另一方面通过减少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来节省开支。这个观念是绝对错误的。”苏海南说,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这四句话不能对立割裂理解。“其中,惠民生是稳增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从劳动成本看,当前中国的竞争优势不仅没有丧失,反而呈现进一步增强的趋势。”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张车伟研究员认为,“这两年,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刚刚与GDP增速相匹配。虽然农民工的工资增速很快,但并没有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经济的增长要素还有很多,工资的增长空间也仍然很大。”
切实保障职工的劳动报酬权,首先应当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已经无法直接干预工资的涨落,要形成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至关重要。
《意见》明确提出,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并要求“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对象,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中国自2011年开始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这被国内外学界视为劳动关系调整的“重大进展”和“必然之路”。
“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不走这条路子,仅让企业职工自己去谈,肯定是不敢谈、不会谈,资方也拒绝谈。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侧面。”苏海南说,“如果政府没有为中小微企业改善生产经营环境,让它们获得比较稳定的增长,此时强制地推行集体协商,也无法取得进展。所以一定要‘两手抓’”。
苏海南说,政府要改善生产经营环境,减轻负担,提升劳动者素质,同时推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才能让劳动者的工资增长建立在扎实的现实可行的基础之上。
“当前正是全面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的关键时期。通过劳动关系机制的调整以及各种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逐步实现劳资双方力量对比的均衡,这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清华大学社会学系主任沈原教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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