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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国家领导人逝世后下半旗志哀?

2015-06-19 10:02:08  来源:人民网
  

  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十四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原书记,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乔石同志,于2015年6月14日7时08分因病医治无效在北京逝世,享年91岁。

  据新华社消息,为悼念乔石同志,6月19日,首都天安门、新华门、人民大会堂、外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各边境口岸、对外海空港口,中国驻外使领馆将下半旗志哀。

  哪些国家领导人逝世会下半旗?关于下半旗有何特殊规定?人民网记者检索《人民日报》发现,截至目前,逝世后享受过降半旗志哀荣誉的共有31位国家领导人。

  哪些国家领导人逝世后曾下半旗志哀?

  据人民日报搜索结果,截至今日,共有31位国家领导人在逝世后享受了下半旗的哀荣。这些人包括:任弼时(1950)、罗荣桓(1963)、谢富治(1972)、何香凝(1972)、邓子恢(1972)、李富春(1975)、董必武(1975)、康生(1975)、周恩来(1976)、朱德(1976)、毛泽东(1976)、郭沫若(1978)、罗瑞卿(1978)、苏振华(1979)、刘少奇(1980)、宋庆龄(1981)、廖承志(1983)、刘伯承(1986)、叶剑英(1986)、胡耀邦(1989)、徐向前(1990)、聂荣臻(1992)、李先念(1992)、邓颖超(1992)、王震(1993)、姚依林(1994)、陈云(1995)、邓小平(1997)、彭真(1997)、杨尚昆(1998)、乔石(2015)。

  其中,在1990年10月《国旗法》正式施行后,包括乔石在内,共有10位国家领导人逝世后下半旗志哀。

  《国旗法》仅明确在任国家领导人逝世下半旗

  卸任的国家领导人逝世是否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规定,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因此,《国旗法》的规定只明确了在任的国家领导人逝世时应下半旗。对于已卸任的国家领导人,是否下半旗要由国务院另行决定。

  由于领导干部终身制的废除,自1990年10月1日《国旗法》施行以来,尚无国家主席、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在任上逝世,因此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至今并未实际适用过;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全国政协主席逝世时下半旗志哀,也仅适用了一次,即1992年时任全国政协主席李先念病逝。其他享受下半旗的哀荣的领导人,都是按照第十四条第(三)款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的名义而有此待遇的。(综合自人民日报、新华社、北京青年报)(潘婧瑶

  实习生杨柳)

【责任编辑:钟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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