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白领顺产不成胎死腹中 状告医院索赔损失
福州新闻网6月17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文 记者 陈晓珊/图)
核心提示:
患者身体不适上医院求治,自然是希望能早日康复。可医生不是神仙,总有一些病是治不好的。有的患者病情转重,最后在治疗过程中死亡。究竟是医生医术不精贻误患者病情,还是患者自身疾病原因造成的,医患双方往往起纠纷。对于这类纠纷该如何判定各方责任呢?就此,本报精选了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2起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示。
案例一 癌症患者被误切器官
医院该担何责?
2011年9月6日,患者阿晶(化名)因“横结肠癌术后3年,复发4月”进入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求治。
同月14日,院方为她施行“剖腹探查,肠粘结松解,肠系膜上血管旁转移癌活检术”,术后病理检查证实术中所取组织实为胰腺组织。
术后次日,阿晶出现发热、心率增快以及血压下降等问题,腹胀明显,腹腔内压力高。院方为她施行了“剖腹探查+腹腔脓肿引流术”,术后她病情仍危重。阿晶的家属要求转院做进一步治疗,于2011年10月24日办理了出院手续。当月26日,阿晶去世。
阿晶的家属将协和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审理过程中,经医患双方抽签确定了一家司法鉴定所对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进行鉴定。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阿晶系横结肠癌术后复发,进行剖腹探查术,活检切除部分胰腺组织后引起胰漏,继发腹腔感染,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医院对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她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协和医院辩称:阿晶系结肠癌晚期患者,入院之时已系结肠癌晚期术后化疗后再复发,即病情极为危重。根据国内外的医学临床实践,结肠癌晚期术后复发不可切除的患者,术后存活期限平均仅为10个月。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依据严重不足。医院对患者实施的手术,符合诊疗规范的要求。术后病理显示为胰腺组织,系因转移癌与胰腺组织紧密相连,且界限不清所致,并不存在误切情形。
阿晶家属反驳称:被告医院收治阿晶入院前后对阿晶做了各项全面检查,证明她的身体状况是完全能够承受手术的,不存在“病情极为危重”的情况。至于医院提出结肠癌术后复发患者的存活时间问题,不能作为其推卸医疗过错责任的理由。《鉴定意见书》是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法定鉴定意见,完全合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在其遭受到其他公民、组织非法侵害时,有获得相应赔偿的权利。阿晶至被告医院就诊,双方由此建立了医疗法律关系。被告作为医疗机构,据此应负有特定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诊疗义务。作为医务人员执业义务核心内容的诊疗义务要求,医务人员对患者生命与健康利益具有高度责任心,在实行医疗行为过程中,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诊疗规范,保持足够的审慎,来预见医疗行为结果和避免损害结果发生。
法院同时认为,因为医疗行为是一种复杂而技术含量极高的活动,患者出现的最终后果,往往与患者自身疾病的发展、医学科学和技术的局限性等事实密切相关,所以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必须综合考虑。
因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参考司法鉴定意见,该院认为被告应承担80%的责任。据此,法院判令协和医院应支付给阿晶家属各项赔偿款共计41万多元。
一审宣判后,医院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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