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多个村庄村主任带头违建 还行贿拆违协管员
形成利益团体 接受违建业主好处
2010年上半年,陈某利非法收受紫帽镇塘头村违建业主王某己通过包工头苏某乙转送的5000元,后将该事项告知原紫帽镇行政执法中队队员沈某强(另案处理),该5000元中,陈某利分得1000元,沈某强分得4000元,并对王某己顺利违建房屋给予关照。
2011年下半年,陈某利、曾某远、苏某仁在塘头村村主任蔡某甲家中,共同非法收受该村违建业主蔡某子通过蔡某甲贿送的3000元,后三人平分,并对蔡某子顺利违建房屋给予关照。
2012年5月份,陈某利、曾某远、苏某仁、赖某铭、庄某来在蔡某阳家中,非法收受紫帽镇园坂村违建业主蔡某庚分别向每人贿送的1000元,并对蔡某庚顺利违建房屋给予关照。2014年1月份,因陈某利被查处,赖某铭、庄某来为掩饰犯罪,均将1000元退给蔡某庚。
犯受贿罪 六协管员均被判刑
去年年初,陈某利先被查,其余人也陆续归案。
据查,2009年至2013年间,陈某利等人为紫帽镇违建业主的违建行为提供关照和帮助。其中,陈某利单独收受贿赂款1.35万元,伙同他人共同收受贿赂款物7.2万元,共计8.55万元。曾某远单独收受贿赂款物1.65万元,伙同他人收受贿赂款物6.8万元,共计8.45万元。其余被告人也均有单独受贿和共同受贿的情节。
晋江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利、曾某远、苏某仁、庄某来、赖某铭、丁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单独或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款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该行为均构成受贿罪。苏某仁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六被告人全部或大部分退赃,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判陈某利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判丁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其余四人被判处四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宣判后,除丁某甲外,其余被告人均上诉。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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