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2015-06-16 07:37:24 来源:福州新闻网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逐步增设禁止吸烟的场所。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集中开展控制吸烟宣传,并倡导停止售烟、吸烟。
第十三条 全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控制吸烟,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控制吸烟工作。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咨询、指导和治疗。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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