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再发力连查3起违法排污案 10天拘留5责任人
泉州晚报讯(记者 许文龙 通讯员 叶兴灿 王志荣)今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企业破坏、污染环境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近日,晋江市环保局联合晋江市公安局再次发力,10天内移送3起违法排污案件,5人因违反新《环境保护法》被依法行政拘留。
5月4日晚,晋江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罗山街道许坑社区一家食品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有部分生产废水未经水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经厂界外废水收集池溢流口直接排放。经取样检测显示,该公司生产废水收集池外排口COD浓度为1560mg/L、氨氮浓度19.8mg/L、pH值5.08,相关数值超标。晋江市环保局在完善相关证据后,6月2日将案件移送晋江市公安局。当日,该公司工程部经理冉某强及操作工方某能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5月5日,晋江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对灵源街道小浯塘社区一家线带厂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该厂在生产过程中,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设施已使用多年,故障频繁且设置老化严重,导致污水处理过程中水质不稳定,排放口水色呈枣红色。经监测,其污水排放值为COD浓度200mg/L、氨氮浓度12.4mg/L、pH值7.20,相关数值超标。6月8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5月7日,晋江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罗山街道梧安古塘工业区一家食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未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水污染防治设施闲置无运行,部分生产废水未经水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而是经废水收集池三通溢流口直接排放。经检测,其外排口COD浓度为5930mg/L、氨氮浓度7.45mg/L、pH值3.59,相关数值超标。6月11日,该公司部门经理冉某某及操作工陈某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这几个案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这些公司都有配套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有的还有排污许可证,但却都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违反了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属于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案件。另外,环保部门也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晋江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从这3起案件可以看出,不论是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含实际老板),还是管理人员、普通操作工,如果不遵守新《环境保护法》而参与违法排污,都有可能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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