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原纪检组组长借地敛财16万元
福州新闻网6月12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原纪检组组长黄达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笑纳对方送上的好处。日前,福州市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他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经办案机关查明,2006年上半年,黄达源利用担任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综合部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个体经营户姚某某的请托,为姚某某参与福州一化硫酸化工厂公司厂房拆除项目提供帮助。为此,2006年下半年及2009年春节前,黄达源先后两次在办公室收受姚某某贿送的4万元。
2008年上半年,黄达源利用担任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纪检组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福州冠都农产品有限公司股东林某某请托,为其加快土地收储的进度和赔偿事项提供帮助。为此,2008年9月以及2009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黄达源分别在其车上、办公室以及金牛山公园门口先后7次共收受林某某贿送的5.6万元以及价值9000元的购物卡。
2010年至2012年,黄达源利用担任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纪检组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福州丰富房地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某请托,为其加快广福有色金属公司地块的收储进度提供帮助。为此,2010年的中秋节以及2011年和2012年的中秋节、春节,黄达源先后5次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某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
2011年至2012年,黄达源利用担任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纪检组组长的便利条件,接受个体经营户俞某某请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俞某某顺利参与仓山区盖山镇郭宅村长华建材厂(一期)废旧厂房拆除项目的招投标提供帮助。为此,2011年底和2012年初,黄达源先后两次其在办公室收受俞某某贿送的5万元。
据统计,从2006年至2014年期间,黄达源共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14.6万元和价值1.4万元的购物卡。
福州市中院经一审审理认为,黄达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他在办案机关调查期间,能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16万元罪行,以自首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他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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