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海外追逃追赃的天罗地网
瞄准海外追逃追赃的靶心
2015年4月,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集中公布了针对100名涉嫌犯罪的外逃国家工作人员、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等人员的红色通缉令,更加有力地瞄准海外追逃追赃的“靶心”。
据人民网调查显示,有42%的网民称赞红色通缉令倒逼官员自首的作用,也有18%的网民期待能够扩大公众参与的影响。在红色通缉令公布不久,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营业部原总经理戴学民作为首名“红通”嫌疑犯落入法网。随后,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也被遣返回国。
人们看到,海外追逃追赃在红色通缉令的作用下进入提速模式。红色通缉令的发布无疑从宏观上昭示了世界上没有“避罪天堂”的道理,也从微观上有力地提高了海外追逃追赃的效率和针对性。
破解海外追逃追赃难题
海外追逃追赃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环节十分复杂,特别是在国际司法合作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亟待破解。在与中国签订含有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条约、引渡条约的国家中,大多数国家都是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的比例很低。
然而,发达国家才是腐败贪官外逃的主要目的地,在红色通缉令公布的100名腐败官员的外逃地中,美国占40%,加拿大占26%,新西兰占11%,澳大利亚占10%,其他国家和地区占13%。以潜逃到英国的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原科长刘湘建案为例,由于中英没有签订引渡条约,因此英国法庭只能按照具体个案裁决,这给海外追逃追赃工作带来了很大阻碍,也大大提高了时间成本。
在我国的国际司法合作中,死刑阻碍引渡和遣返、资产追回的国际法律合作机制等问题使海外追逃追赃工作遭遇困境。事实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已经确立了直接资产追回机制和间接追回机制,然而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还缺少相关的配套制度,例如刑事诉讼中的缺席审判制度、独立的民事没收制度等都没有得到体系性构建,因而还难实现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有效对接。因此,海外追逃追赃工作中,我们不仅需要明确工作目标并提高执行力,更要在制度建设层面进行更加科学系统的完善。
(作者单位: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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