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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男子交通肇事不认账 还找人作伪证获刑五年

2015-06-04 07:56:35  来源:福州晚报
  

  福州新闻网6月4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福清人陈光华不注意安全驾车,造成车后所载人员死亡的惨剧。为逃脱自身责任,他还找人作伪证。日前,他被福清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14年8月24日13时许,陈光华驾驶载有建筑模板的无牌三轮摩托车,车后载龚某某及吴某某,由福清市海口镇往城头镇方向行驶。途经海口元载大桥路段时,陈光华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过大桥限高横梁,造成车后龚某某的头部与元载大桥限高横梁发生碰撞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损害后果。

  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光华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龚某某无责任。

  事发第二天,陈光华为逃避法律追究,要求在案发现场的证人吴某某向公安机关隐瞒其肇事司机的身份,虚构“龚某某的工友”为肇事司机。

  2014年8月26日,陈光华再次拨打电话报警,并向公安机关谎称肇事司机是所谓的“龚某某的工友”。次日,证人吴某某按照陈光华的要求向公安机关作出虚假证言,谎称所谓的“龚某某的工友”才是肇事司机。

  2014年9月29日,证人吴某某经公安民警口头动员,如实陈述了案发经过。同年10月9日,陈光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年9月5日,陈光华一方赔偿被害人龚某某的近亲属15.5万元。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光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分别构成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他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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