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为事业单位领导立新规 多举措去行政化、官僚化
中新网北京6月3日电 (记者 阚枫 马学玲)2日晚间,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获以公布。事业单位领导该选什么样的人,如何选拔,任期多长,如何考核,怎样监督……这则新规“回答”了一系列备受社会关注的问题。
专家分析,包括选任应“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加大聘任制力度、加强考核监督机制等,新规中的多项举措指向事业单位行政化、官僚化弊病,旨在通过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选什么样的人?
新规:业界声誉好,群众威信高……
解读:针对事业单位贪腐、作风不正等乱象
这项新规在第二条即划定了适用范围,即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对中新网记者分析,“目前,我国有事业单位超过百万,在编人员也有3000多万,因为规模庞大,如何给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任立标杆非常重要。中央这则新规主要针对省级以上党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是因为这些部门的领导选拔更为关键。”
在上述事业单位,到底应该选怎样的人当领导,这是新规重点“回答”的第一个问题。中新网记者注意到,新规对此专章论述,重点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资格两方面予以明确。
其中,除了“政治素质好”、“组织领导能力强”之外,领导人员还应具备“业界声誉好”、“群众威信高”等基本条件。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此次新规对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予以细化,譬如“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等,并明确了几种情况下提任应当具备的任职年限。
这则新规还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作出要求,称要“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要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相较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更需专业性,但是,领导的选拔任用应该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在竹立家看来,这则新规强调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德”,并且要求做到守法、廉洁和群众威信高,也是针对近年来发生在事业单位中的贪腐、作风不正等乱象,从根源进行把关。
——怎么选拔?
新规: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解读:祛除事业单位行政化、官僚化色彩
对于如何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央这则新规亦是专章论及。
其中,对于备受外界关注的选拔方式的问题,这则规定明确:“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
新规要求: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在竹立家看来,新规中对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的诸多细致要求,特别是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以及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都旨在通过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近些年来,一些事业单位管理层行政化、官僚化色彩比较浓重,事业单位领导与行政级别挂钩,一些人把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当做官位对待。” 竹立家说,在事业单位推行竞争(聘)上岗,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让领导职务与个人绩效挂钩,这就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
——任期多长?
新规: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十年
解读:剑指事业单位“门派”、“圈子”文化
中央这则新规在第四章明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具体的规定为: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中新网记者注意到,新规在第八章“退出”中,阐述一般应当免职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的几种情形时,就包括“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此前,我国对党政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对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要求相对模糊。”竹立家说。
在分析新规这一条款的必要性时,竹立家指出,目前一些事业单位,特别是一些高校、科研院所的领导人员,长期任职现象普遍,干部交流不足,晋升渠道僵化,这导致了一些事业单位内部官僚化严重,进一步加剧事业单位的行政化色彩。
竹立家说,此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不受限制的长期任职,还容易在事业单位形成“门派”、“圈子”文化,在单位人员选拔任用方面,容易造成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的结果。
——如何考核?
新规: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解读:重在执行力度,应扩大员工评价权重
在第五章,新规重点明确了考核评价,并指出,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这则新规要求积极推进分类考核,注意改进考核方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据悉,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此外,在第八章,新规进一步明确,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一般应当免职。
“过去,事业单位内部也有相关考核,但部分走过场,考核结果无用处,这些现象普遍存在。”在竹立家看来,此次新规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免职规定,措施明确且严厉,但是,考核规定的效果还需看执行力度。
竹立家说,这份规定中的考核评价要求能否真正在事业单位生效,还需看考核科学化、客观化的程度,“考核不能领导说了算,应该扩大员工评价的权重。”
——怎样监督?
新规:选人用人、收入分配、廉洁自律等均纳入
解读:进一步明晰事业单位领导具体标准
在这则已于今年5月28日起施行的规定中,还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监督约束予以明确。
规定第三十条明确,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
这则新规强调,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相较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一直以来,对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监管约束,缺乏较为明确详细的规章制度,监督机制较为松懈。”竹立家说,这份新规中对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监督约束的相关规定,可谓是近年来比较全面的一次。
在竹立家看来,包括选人用人、职业操守、廉洁自律、个人事项报告等,这些监督事项的提出,其实也是进一步明确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和考核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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