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拟恢复“有位购车” 全市车位缺口380万个
朝阳区旭辉奥都小区北侧的空地停满了私家车,据附近保安介绍,因为不收费,周边小区很多居民都把车停在这儿。京华时报记者徐晓帆摄
本市市民购车或添新条件,“有位购车”拟写入《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该条例今年有望进入预案研究和立项论证阶段,力争2016年出台。昨天,北京市副市长张延昆向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关于机动车停车服务与管理的议案办理情况报告,透露上述信息。
□停车位现状车位缺口380万个
截至2014年底,全市机动车停车位约290万个。基本车位缺口达350万个;出行车位缺口约30万个。
停车设施建设规划
中心城规划社会公共停车场683处,27万个停车位,规划驻车换乘(P+R)停车场107处,3.6万个停车位。
规划实现率不高原因
一是由于土地权属和使用性质问题,用地落实难。
二是停车场建设由于征地拆迁难度大、成本高进展缓慢。
三是由于在现行拆迁、建设成本和收费价格体系下,投资成本回收和收益难以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停车管理水平偏低
突出体现在占道停车方面,如挂靠经营、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等经营模式比较普遍;部分备案企业擅自私划车位,违规收费;收费以人工管理和现金收费为主,技术手段落后,停车议价等行为一定程度存在;部分停车人存在少缴费、逃费的行为,与停车收费员因缴费发生的纠纷时有发生。
□焦点
“有位购车”或将成为购车新门槛
《关于“加强机动车停车服务与管理构建科学完备的静态交通体系”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明确,将把停车工作作为治理“城市病”的重要举措,凝聚共识、分类研究、远近结合、疏堵并举、综合施策、网络互联,做到“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并逐步过渡到“有位购车”。
张延昆介绍,本市将在分析评估《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实施效果基础上,2015年启动停车地方性法规的立法预案研究和立项论证。2016年力争出台《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按照“有位购车、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思路,对停车定位、停车差别化供给和收费政策、规划与土地供应、吸引社会投资、强化路侧停车管理、统筹停车资源使用和加强执法等重点内容予以明确。同时,明确停车人依法停车入位并付费。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针对市政府“停车服务和管理”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城建环保委认为,本市空间资源稀缺,人口高度聚集,只有全面实行停车资源有偿使用、停车价格反映土地资源价值,才能有效引导居民理性购车、理性用车。对于居住停车,要充分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保持价格基本稳定、逐步提高;对于出行停车,应该进一步提高价格。
针对停车收费中存在的私划车位、违规收费、停车议价等乱象,城建环保委在审议意见中提出,研究采取特许经营的方式,从根本制度上解决目前的停车设施经营混乱。
□调查
超半数受访居民赞同 以有位购车代替限购
今年4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城建环保办公室会同市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本市停车服务与管理民意抽样调查。调查范本为2000个,有车户1196个,无车户804个。
调查结果显示,从近半年情况看,61.3%的有车被访居民有过因车位不足在市区道路随机停车的情况。
58%的被访有车家庭在小区随机停车不花钱,无停车设施楼房区及平房区尤为突出。逾七成有车的被访居民在工作场所没有发生停车费用。
调查显示,停车位少和空位难找是导致停车难的主要原因。近七成被访居民对通过提高用车成本代替机动车限行政策表示赞同。超过半数被访居民对以有位购车代替限购政策表示赞同。
□解读
1“有位”是指有产权还是租赁?
如何界定依靠立法明确
列席会议的北京市交通委主任周正宇解释说,“有位”分很多种情况,包括购买的具有产权的车位、租赁使用的车位,或是临时停放的车位等,哪种情况才能够算“有位”,才能具备购车的条件,这些情况具体如何界定都将依靠立法来明确。
此外,针对“有位”是否将作为申请小客车摇号资格审核条件的问题,周正宇表示,上世纪90年代后期北京曾经实施过有泊车车位证明才能买车的措施。现在看,这个措施是非常正确的,也是非常必要的。现在,在车位缺失严重的历史情况下重提,“还需要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周正宇坦言,现在还远未到谈及是否改变小客车摇号规则之时,“有位购车”有相当大的实施难度。
2 何时推行“有位购车”?
近两年可能很难实现
北京市交通委运输局停车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北京市停车要做到“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并逐步过渡到“有位购车”。也就是说,从治理停车的思路上,“有位购车”其实是最后一步,并不是一蹴而就能完成的,需要有个过程,近两年可能很难达到。
将“有位购车”写入条例中,主要是从思路和理念的角度讲,并非一定是将具体实施细则写入条例中。目前,北京有近一半的车辆没有正规停车位,如果推行“有位购车”,那么目前这些没有停车位的车辆该如何解决?具体措施还需要研究。
从目前来看,实行“有位购车”要统筹考虑现有车辆以及新增车辆,并不是简单地针对新增车辆实行“有位购车”,如果现有车辆的供需矛盾不缓解,“有位购车”则很难实现。不过相关部门也在研究,是否能在某些区域试点,之后在全市推广。
3 之前“有位购车”为何取消?
滥开泊位证明车辆与车位脱钩
北京在1998年曾推行“有位购车”的举措,但2004年1月取消。之前没有成功,为何北京又重提该政策呢?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交通规划所原所长王晓明认为,之前北京推行“有位购车”举措的思路正确,只是在具体操作中出现问题,导致最终未能发挥其有效作用。
1998年,政府部门不掌握市区的停车位数量,推行有位购车后,一个停车位开出几张泊位证明,车辆与车位脱离了关系,“一位一车”的约束自然就失去效力。反而,开具停车泊位证成了部分企业牟利的手段。
目前,政府提出“停车付费”“有位购车”的措施,是让市民树立这种理念,停车占用的土地资源属于公共资源,用车人应该为其占用的停车位埋单,无论是家里的还是出行停放的车位。
4 此次重提怎么避免重蹈覆辙?
泊位证明由执法部门开具
深圳都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分院院长张海涛表示,北京要实现“有位购车”先要摸清到底有多少车位,建立停车管理信息系统。目前政府已经表态,要启动全市车位的普查,这个思路是对的。以东京为例,城市车辆和车位紧密挂钩,政府掌握每个车位的信息,新增车辆必须有停车泊位证明,而且证明由执法部门开具。
张海涛认为,政府掌握每个车位及占用情况,建立停车管理信息系统,对合法车位实行“一车一位”,每增加一辆车需有对应的车位。这样新增车辆可先行推“有位购车”,避免停车位供需矛盾差继续拉大。另外,开具停车泊位证明严格按照停车管理信息系统,由执法部门开具,避免出现“一位多车”问题。
张海涛提到,现有车辆也要同时采取措施,比如划定试点区域,将区域内车位细分为合法车位、不合法但不影响交通和出行的车位,以及占用消防通道妨碍市民出行的车位。对于第二种停车位可以尽量让其合法化,增加停车位供给,同时坚决打击第三种非法停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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