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被划车位 厦门女子告街道办侵害通行权利
被告:原告起诉存在主体错误,且超过起诉期限
昨天的庭审现场上,被告方街道办辩称,划定停车位的单位是交警部门,街道办只是接受交警部门的委托进行维护和管理。而交警部门针对讼争停车位,已于2012年3月17日至23日期间在厦门交警网进行公告,随后在2012年6月至10月间将停车位施划完成,并移交街道办。
根据马女士提交的房产证,她在2005年就购买了禾祥西路的房产,因此,可以得知马女士一开始就对停车位划定情况清楚知悉。但她并未在三个月内对此提出异议,即便她不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划定停车位至今也已超过2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此外,街道办还辩称,讼争停车位规划合理,留有通行空间,影响通行的情况并不存在。马女士自称长期步行上下班,只是一面之词,即便她确实步行上下班,也不具有任何直接利害关系,因为禾祥西路美湖路口至斗西路口段两侧的人行道,并不在马女士的住所及上班地点之间。
因此,被告方厦门某街道办事处认为,马女士的起诉在程序上存在主体错误且超过起诉期限,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划定停车位后,人行道达不到最小值
对此,马女士的代理律师辩称,马女士在了解到是被告方在人行道路上设置停车位后,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未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且涉案停车位路段并未有相应停车位施划的公告。同时,马女士居住和上班地点之间不到2个公交车站,且她是环保组织的工作人员,首选的出行方式即是步行。
马女士称,街道办在出示的证据上就提到,各街道负责辖区停车位施划的建议,在人行道设置或划定停车位方案,本身就是街道办提出,而且城市道路停车位设置是由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会同街道等部门一并来实施,因此街道办就是诉讼主体。
她认为,设置停车位后,每个车位占据人行道路宽度通常在2.25~2.6米左右,留给行人通行的位置不足2米,在车辆进出停车泊位时,行人根本无法通行,行人为了顺利通过,常被挤到机动车道上通行。特别是划定的停车线,距离盲道仅5~10厘米。设置的停车泊位宽度不足,在停车时必然占用未划定的人行道,首先被占用的就是盲道。
马女士表示,依据《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要求在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含盲人)通行的安全和顺畅。在商业或公共场所集中路段人行道最小宽度通常为5米,最小值也应为4米。但依街道办所设置的停车位,人行道未达到最小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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