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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一村主任涉社会集资还转移财产 被判刑13年

2015-05-29 08:10:30  来源:东南快报  作者:吴静
  

  我省纪委近日通报了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2013年9月,漳州长泰县人社局局长叶芗勇、县劳动就业中心主任刘达勇、政府办副主任戴志敏、政府办科员林文斌、武安镇镇长陈卫东、时任古农农场场长林玉彬、林墩工业区管委会主任梁真、兴泰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王志忠等8人赴河南省开封、洛宁等县洽商劳务合作工作后,进入景区嵩山少林寺,以公款报销门票及其它费用22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县纪委决定,对具体安排及处理报销费用的责任人县劳动就业中心主任刘达勇同志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其他7人予以全县通报批评。

  建瓯市南雅镇新建村原村主任黄敬亮在2003年6月至2014年3月任新建村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村集体财产6万元。同时,为逃避上级对该村财务收支的监督管理,设立“小金库”管理新建村的收入共计145.8979万元,主要用于招待费、发放村干部的补贴奖金等支出。建瓯市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建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建瓯市房道镇南科村村支部原书记魏瑞禹2010年2月至2013年1月期间,魏瑞禹伙同村支委魏林荣、支委兼报账员欧礼荣等三人,利用职便,将原属该村生产小组的23.6152万元土地征用补偿款,冒用生产小组名义予以套出后,两次高息借给他人,先后收取利息1.2万元并予以平分。建瓯市纪委给予魏瑞禹等三人开除党籍处分。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其三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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