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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拟修订义务教育条例:学校5种情形校长或受处分

2015-05-27 08:01:31  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李晖
  

  教师的平均工资

  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实施素质教育,教师是关键。在保障教师待遇、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培养、加强教师管理等方面,《修订草案》作出了明确规定。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教育岗位补助津贴,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享有农村教师补贴。教师的医疗保险与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健康体检。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教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在教育教学岗位上退休的教师,其基本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的全额发给。

  应当按标准定期核定教职工编制,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未经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抽调、借用在职教师。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择优聘用新任教师,统一实行初级、中级和高级老师职务制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

  学校有五种情形

  校长或受处分

  《修订草案》设置了法律责任专节,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举行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或者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者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和学生编班依据的;

  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非重点班的;

  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违反规定利用节假日、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或变相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的,组织、变相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有偿文化课补习班的;

  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组织或者指定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的;

  利用学校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和教师等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民办学校的。

  《修订草案》还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从事有偿补习活动的;在学校向学生推销教辅读物,谋取利益的;其他违反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责任编辑: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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