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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取亡母存款 被要求证明“母亲是外婆女儿”

2015-05-24 09:58:27  来源:泉州晚报  作者:吴志明
  

  银行 按照相关规定办事

  记者随后来到梅山镇中国工商银行。该行工作人员介绍,死者生前存的钱如果没有进行处理,去世后都会算作遗产,如何支取、由谁支取都有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1993年发布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工作人员表示,根据规定,李先生必须办理继承存款遗产公证才能取出,之所以这么要求,是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一是为了避免一些人私自占有存款,二是避免今后死者遗产继承人因此出现纠纷。

  律师 可通过诉讼解决

  20日下午,记者来到南安市公证处,代理李先生案件的工作人员表示,因为时间比较久,接触的人又多,李先生当时的情况有些记不清了,但要办理继承公证,按照规定,需要开具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果已经去世,则需要出具死亡证明。相关手续不全,就无法进行公证。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新水表示,银行、公证处的做法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过,李先生还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拿判决书去银行取钱,只是耗时会比较长。他还建议,如果为了子女的利益,父母可办理遗嘱公证,在遗嘱中把遗嘱执行人选、遗产是否归子女个人所有预先做个安排,以解后顾之忧。

  法律界人士罗源辉则表示,1993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与《公证法》、《物权法》、《继承法》、《合同法》都有冲突,近年来广受诟病,有设置屏障加重储户负担之嫌,虽非故意刁难但确实很不人性,跑断腿的公证亟须改革。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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