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私生子状告两“父亲” 自证一台商才是亲爹
有人远隔海峡两岸,也要状告父亲要“认爹”;也有人离婚多年后,还要到法院起诉子女,要证明孩子并非自己亲生……
最近,海沧法院家事法庭受理了情节离奇曲折的亲子血缘官司。在这些官司中,如何证明双方“有关系”或者“没关系”?另外,在无法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官又该如何断案?
针对这些问题,昨日,导报记者采访了法官和专家。
案例1 非婚生子 状告台商“认爹”
近日,13岁的小毅(化名)状告台商林先生要“认爹”,同时还将自己原来的“父亲”老陈列为案件第三人。
小毅的诉求有些复杂,他要证明,原来的父亲“老陈”并非亲爹,而远在台湾的林先生才是他真正的父亲。
原来,小毅的母亲与林先生相识同居在先。后来,小毅母亲与第三人老陈登记结婚,并于2001年在厦门市的医院诞下小毅。当年,小毅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父亲为老陈。
小毅出生后即由母亲在厦门市抚养至今。小毅出生后不久,母亲就与老陈离婚了。数年前,林先生与台湾的原配离婚后,才与小毅母亲在台湾登记结婚。
去年,小毅及其母亲、台商林先生到厦门的司法鉴定所进行亲子鉴定,经鉴定,林先生与小毅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最近,小毅状告“台商父亲”。小毅说,因为他是林先生的非婚生子,所以无法办理回台湾居住的手续,因此,他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他系林先生的亲生儿子。
开庭时,小毅的“两个父亲”都出庭了,他们两人都支持小毅的诉求。
林先生在法庭上说,他认可小毅所诉的事实,同意小毅的诉求。而第三人老陈也作证说,小毅确实并非他的亲生儿子。当法官问老陈,是否需要进行亲子鉴定时,老陈还很确定地说:“确实不是我的孩子,不用鉴定。”
近日,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小毅的诉求,判决认定被告林先生是他的亲生父亲。
法官说法
谁是真父亲,鉴定说了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家庭纠纷包含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所谓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子女出生的事实而确定的。
本案当中,虽然小毅母亲曾与第三人老陈结婚,但是,根据司法鉴定所作出的亲权鉴定结论,小毅与林先生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小毅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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