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6月1日起集中整治扬尘 屡教不改者上黑名单
房屋拆除:300㎡项目需提前15天报备
房屋拆除工程则需要实行报备制度,今年5月1日后承接的二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拆除工程(不包括农民自建住宅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房屋拆除发包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向福州市建委报备。
拆除二层以上房屋时,应当按房屋的实际高度进行防尘围护,临近主要道路和生活区的一侧应当设置双层密目网及防尘网。
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当及时清理,分类堆放在指定场所,严禁向下抛掷。拆除产生的废弃物(建筑垃圾)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吊运并及时清运,暂时不能清运的应当集中堆放,采取洒水、遮盖等措施,并在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后7日内清运完毕。
拆除工程施工完毕后30日内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土地权属单位应当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
市政维护:占道15天以下采用移动式围挡
市政维护项目方面,占用市政道路工期在15天以下的,应按规定采用移动式围挡,围挡牌间距不得大于20厘米。
严禁使用彩布等柔性材料或用破旧围挡牌进行围挡。占用市政道路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应按规定采用硬质围挡进行封闭。
砂、石、水泥等影响道路清洁的材料及未及时清运的渣土等建筑垃圾应采取有效保洁措施(如进行遮盖、袋装、帆布铺垫等),采取喷雾、洒水、覆盖等措施避免污染路面和产生扬尘。
现场进行切割路沿石、破碎路面、钻孔凿槽等易产生粉尘作业时,应采用喷雾、洒水等手段降尘。不得在现有路面上直接搅拌砼、砂浆,造成路面破坏或产生二次污染。
处理措施
屡教不改者将列入扬尘污染黑名单曝光
工地若存在上述扬尘重点整治内容所列问题的,巡查督导组应立即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未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责令项目停工改正。停工项目需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施工工地存在重大扬尘问题,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按福州市环保局制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福州市建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责令项目停工改正,并约谈企业的法人代表;对屡教不改的企业及项目,将在媒体上曝光,同时将企业列入扬尘污染“黑名单曝光台”,直至清出福州市建筑市场。
对因扬尘问题被列入“黑名单曝光台”的责任主体,实行一年有效期。有效期内,施工企业不得参与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房屋和市政工程投标;房屋拆除施工单位不得承接房屋和市政工程的拆除业务;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主要执业注册人员不得承接新的任务;责任单位、注册人员及其承担的项目不得参与年度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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