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了1.5万仍讨病历被判败诉 法院:双方已签协议
被告
双方已签协议 原始病历要保存30年
钱已付了,阿地还告到法院,医院认为,他实在无理。
医院称,双方已经在司法部门的调解下签订了《医疗争议协议书》,医院也给了阿地经济补偿,阿地亦承诺不再追究这起事故和X光片。阿地作为成年人,未受到胁迫,且是在司法部门的见证下签署该《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二款内容是有效的。
根据病历管理规定,医院应当保管原始病历30年,医院不能将病历原件交付给他,但他如有需要可以到医院处复印病历。医院已经无法找到X光片,所以无法将X光片交付给阿地。由于事情过了比较长的时间,人员也变动了,有可能X光片保管不善或者已经交付给阿地了,现在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均已经变更了。
法院 协议合法有效 患者诉求被驳回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在洛江区双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签订后,医院依约给了阿地1.5万元。阿地放弃索取X光片的行为属于他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此外,阿地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知晓签订该协议应承担该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且原双方签订的协议不存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而签订的情形,而该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因此,阿地主张该《协议书》第二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法院驳回阿地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案例提醒
患者领取资料应建立登记制度
患者到医院做检查,某种程度上相当于消费者,其付出检查项目的对价,有权利得到X光片。现实中,患者照了X光,等X光片制作出来,就将自己的片子领走,但大部分医院忽视了这个领取手续。毕竟医院未有类似法院的送达回证。有纠纷了,是否将X光片交付给了患者,就会出现扯皮现象。
建议医院建立患者领取登记制度,在交付X光片等影像病历材料时,让患者签名登记,杜绝医疗纠纷后的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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