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无房职工可取公积金付房租 每年可提一次
2015-05-20 07:40:47 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綦芬
福州新闻网5月20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綦芬)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18日发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暂行规定》。根据规定,无房职工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月房租提取金额不能高于职工家庭每月缴存的公积金;首次提取后,每隔12个月可申请提取一次。
该《规定》指出,在福州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居住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首次申请提取额度
不能超过6个月房租
职工可在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房屋租赁满6个月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首次申请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6个月的租金。以后每隔12个月可申请提取一次,每次申请提取的金额都不能超过12个月的租金。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申请提取时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个人有效身份证,并面签对承租行为和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等非公共租赁住房的,按不高于每月600元的标准提取。今后提取标准如有调整,由福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布。申请提取时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夫妻双方无房证明(有效期限一个月)、房屋租赁合同、个人有效身份证、结婚证(未婚的在面签的承诺书中承诺),并面签对承租行为和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上述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房屋租金提取金额均不能高于职工家庭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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