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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未定期安检车交他人驾驶发生事故 车主需担责

2015-05-19 11:06:03  来源:东南网  作者:苏琳
  

  东南网5月19日龙岩讯(通讯员 陈立烽 高喜文 记者 苏琳)车主将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小车交由他人驾驶,发生事故造成一死一伤,赔偿责任如何承担?近日,龙岩市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保险追偿权案,判决驾驶人沈某承担90%责任,车主承担10%的责任。

  2012年11月17日,被告沈某驾驶小车,途经交叉路口时,碰撞前方路口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后小车驶向路右外冲上人行道,连续碰撞人行道上停放的二轮摩托车及小车,再撞穿某宾馆楼下店面卷闸门,最后停于店内,造成一死一伤、四车及店铺损坏的交通事故。

  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沈某驾驶的小车系雷某所有,检验有效期至2011年3月,后未定期进行安全检验。事故发生后,原告(某保险公司)垫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6万元,起诉至法院要求驾驶人沈某、车主雷某连带赔偿代付的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沈某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夜间经城区限速路段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沈某应对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雷某将未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交由沈某驾驶,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对应应承担相应责任。

  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提醒车主除应定期进行安检外,对有缺陷的车辆应避免上路行驶,无论自己驾驶抑或借予他人,都可能使自己担责赔偿,同时对外借车时,也要注意考察驾驶人资质,对无驾驶证、喝醉酒的,应拒绝出借,以免发生事故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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