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民间环境公益诉讼开庭 闽环保组织作为原告
2015-05-14 09:14:54 来源:福州晚报
福州新闻网5月14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丁胜华 陈鸿星)新修订的《环保法》于今年元旦起实施,由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于同一天被南平市中院立案受理,这使得该案成为新《环保法》实施后的全国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明天上午,这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将在南平开庭审理。
石材厂无证采石
严重毁坏山林
2008年7月底,福州人谢某、福清人倪某、福清人郑某未经批准,擅自从浙江人李某手中购得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砂基洋恒兴石材厂矿山的采矿权。3人商量后,决定由谢某具体负责矿山的采矿事宜。
此后,在未依法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及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手续的情况下,由谢某提议改变李某原有塘口位置,从山顶往下开采,这得到倪某和郑某的同意。谢某指挥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开采矿石,将剥山皮和开采矿石产生的废石往山下倾倒。2010年年初,他们停止开采,但是原有林地植被遭受严重破坏。
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多次责令停止采矿的情况下,2011年6月,谢某等3人仍然雇佣挖掘机到这处矿山,在边坡处开路并扩大矿山塘口面积,造成此处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经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鉴定,谢某等3人造成19.44亩林地原有植被遭受严重毁坏。
案发后,谢某、倪某、郑某均于2014年1月21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森林分局抓获归案。当年7月28日,延平区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谢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倪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郑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对每人处以罚金5万元。
3人不服,上诉至南平中院。2014年11月13日,南平中院驳回3人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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