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8月才知男友离过婚 婚后一年两人分居闹离婚
补签婚前协议分财产,男方称是“被迫签的”
结婚一个月,在一次争吵后,玉兰拿出一份《婚前协议书》希望双方补签,把财产问题理清楚。双方都签了,按照协议的内容,如果双方离婚,小军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居住的房子是玉兰2010年贷款90万元购买的,属于婚前财产,归玉兰所有。另一方面,因为小军的父母曾拿出60万元帮忙偿还部分房贷,因此如果离婚,玉兰要返还。
到了2013年底,小军向玉兰表示,两人的关系到头了,希望离婚。几个月后,他从家里搬离,并于2014年7月与父母一起起诉玉兰,要求法院确认小军的父母占有房产50%的份额,但是败诉了。
事已至此,玉兰也觉得这段婚姻无法维持下去,转而起诉小军要求离婚。她表示,应该依照《婚前协议书》来解决财产问题。
小军对此提出了反驳,他说,这份协议是我们结婚后补签的,玉兰一个人拟定内容,对我明显不公平,我是被迫签的。小军还质疑玉兰,认为她“打着结婚和离婚的幌子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
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作出一审判决,上诉后经市中院调解,近日,纠纷终于平息。
家事法官
来说理
婚前协议若反悔
由法院分割共同财产
案件的一审法官告诉记者,像玉兰和小军这样的《婚前协议书》部分条款包含了对双方离婚事项的约定,具有“离婚协议”的性质。所以双方如今协议离婚不成,小军认为协议对他不公,那么依据司法解释,法院应当认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这部分协议没有生效,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分割。因此,玉兰和小军的银行存款及公积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均分。
而两人居住的房子属于玉兰的婚前财产,双方在协议中已经作出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小军不能够按照其投入来分割房屋的价值。
因此,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由玉兰向小军返还60万元的房贷款,另外依据共同财产的分割支付约2.4万元。
一审判决后,小军上诉。市中级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作出让步,玉兰同意返还小军70万元。对于当初购置首饰、筹办婚礼的10万元,由玉兰再补偿小军5万元,首饰归玉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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