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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产要过户竟来漳虚假诉讼 三年后事情败露

2015-05-13 10:55:28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曾炳光
  

  被欠5万元以房抵债达成调解

  事情得从3年前说起。2011年6月28日,江西女子邓某向漳浦法院起诉,称2个月前,深圳王某因做生意缺乏资金,跟她借了5万元钱,并口头约定愿意支付2%月利息。借款后,王某未还款。邓某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还款及支付利息。

  后经漳浦法院审理,双方达成调解书,王某同意将自己位于深圳的一处建筑面积43.2平方米的住宅折价28万元抵债偿还邓某,邓某以物抵债房产过户完成两日内,要补23万元差价给王某。

  2011年8月,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根据调解书和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王某名下房产过户给邓某。

  原来欠债还房是串通好的骗局

  去年以来,全国一些以房抵债的案件陆续暴露出问题,最高检察院十分关注。邓某当年的诉讼,也引起检察院的关注。

  原来,王某欲出售深圳的房产,邓某有意向购买,但因她不符合深圳市限购令等政策,无法购买。为促成这笔买卖,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公司决定帮他们通过虚假诉讼以房抵债的方式实现房屋过户。王某依照房产中介的要求,给邓某写下5万元欠条。再由邓某故意提供在漳浦的虚假暂住地证明,向漳浦法院提起诉讼。当时,在漳浦县一法律工作者吴某的协调下,虚假调解,非法获取了漳浦法院的民事调解书。随后,王某名下房产如愿过户给邓某。

  经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核定,涉案房产交易过户已缴纳税费低于应缴税费2.4万余元。

  检察院抗诉原调解书被撤销

  骗局查清后,去年8月12日,漳浦检察院针对邓某与王某涉嫌虚假诉讼案,提请漳州市检察院抗诉,认为3年前的调解书是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提起诉讼获取,行为已损害国家利益,严重干扰法院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与公信力,该民事调解应予撤销。

  漳州中院再审认为,当年漳浦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错误,应予撤销。原审当事人邓某为改变管辖属地,故意提供虚假暂住地证明,原审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海都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王育琪)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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