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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一男子持刀连伤9人 为分裂症患者被强制医疗

2015-05-12 08:58:27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作者:陈建辉
  

  海峡都市报闽南版5月12日讯(记者 陈建辉)晋江阳光路匕首男连刺9路人事件,经不公开开庭审理,上周五晋江市法院出炉强制医疗决定书:谭某友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患病期作案,无刑事责任能力,被执行强制医疗。

  【案情回放】

  十分钟连刺9人

  1月7日晚上9点22分,晋江阳光路大剧院旁人来人往。突然,一名身穿褐色上衣的瘦高个挥舞着一把匕首似的尖刀,对着一家眼镜店门口的乞讨者连刺四刀,其中两刀在头部,两刀在腰部和腹部。接着,瘦高个沿着阳光路往东走,见人就刺。还有很多路人没意识到危险,低头挑选衣服或冷饮。再接着,有人被划伤脖子,有人被刺中手臂。在离乞讨者被刺处约30米的珠宝店门口,行凶男被史贤安、向明勇等几名勇士、商铺保安、巡逻特警联手制服。

  9名伤者中,大部分是被划伤,伤情不大,其中伤势最重的是乞讨者崔某梅,主要伤情为面部挫裂伤。

  【开庭审理】

  鉴定为精神患者

  行凶男谭某友,1980年10月出生,高中文化,无业,湖北省利川市人。

  归案后,3月6日泉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谭某友被判定为分裂症患者,由于从未服用抗精神病药治疗,致使病情持续存在,且逐渐加剧,社会适应功能下降。其作案时系在精神病理性动机(幻觉及妄想等)支配下作案,无辨认及行为控制能力。归案后经过服药治疗,病情虽有好转,但仍有精神病性症状存在,无自知力,故可视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鉴定意见认为,谭某友为精神分裂症患病期作案,无刑事责任能力,目前仍处于患病当中,无诉讼行为能力。

  经不公开开庭审理,晋江市法院认为,谭某友在公共场所当众持械实施暴力行凶行为,致多人受伤,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其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依照刑法等规定,对谭某友强制医疗。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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