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转账500万到朋友账户 讨要借条遭拒闹上法庭
案例二 汇款后没收到货诉请收款人还钱
永泰的林先生是网商,去年2月17日,为网购相关物品,他按卖家“建豪施”的指示,将28万元汇入刘先生的个人银行卡。事后,他没有收到所购买的货品,与卖家“建豪施”又一直联系不上。他联系银行卡的主人刘先生,刘先生称卡是由魏先生使用的,与自己无关。
林先生以自己与刘先生和魏先生素不相识,对方获得28万元钱没有任何依据为由,将他俩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返还不当得利。
法庭上,刘先生辩称:诉争的银行卡确实是以自己的名字开户的,但卡一直由魏先生使用,自己对卡内资金情况一无所知。
魏先生表示:诉争的银行卡确实由他使用。去年2月17日,该账户收到过3笔汇款,总额为28万元。他本人与林先生并不认识,之前也无生意来往,当天汇入的款目系其台湾的朋友曹先生汇入的,至于钱是曹先生本人还是其他人汇入的不清楚,而且钱被曹先生以等值台币的形式领走了,根本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构成情形。
平潭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条件。本案中,林先生诉称其系在网上购买商品按卖家的要求将款项汇入刘先生的银行账户,他在汇款后未收到货品,因而才发生的纠纷。该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与不当得利的定义与要件不符。林先生称汇款当天即向警方报案,公安机关以属经济纠纷为由未予立案,他转而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至法院。
法院院认为,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缺少证据时的诉讼捷径,如当事人脱离基础法律关系而直接以不当得利进行起诉,必将造成不当得利的滥诉。因而,林先生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及相应利息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 60万元是借款还是汇错了
双方分歧大
去年,闽清的吴女士将当地一家陶瓷公司的老总吴先生和他的妻子刘女士一起告上法庭。她称自己和吴先生认识多年,且关系良好。她曾于2012年3月借给吴先生50万元。同年5月,她错将60万元转账汇款给对方。当她发现汇款错误后,立即要求对方还钱,可对方找种种借口拖着不还。
由于本案不当得利发生时,吴先生和刘女士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因此吴女士要求夫妻俩共同返还60万元及相应利息。
吴先生承认收到过吴女士的60万元,但他称:汇款时正常要核对账号,其次要核对姓名,60万元的巨款怎么可能会轻易汇错?如果吴女士真的错汇了这么多钱,为什么不及时要求返还,直到近两年了才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返还,明显不合常理。
事实上,吴女士汇来的60万元钱,是吴先生创办的陶瓷公司向她的借款。该公司曾于2012年8月出具一份借条给吴女士,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4%,可见他收到这笔钱并非不当得利,而是正常的民间借贷。
闽清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收到吴女士汇款6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予以认定。本案中,双方主要是对实际借款债务人的主体身份产生分歧。由于吴女士系将上述款项直接汇至吴先生的个人银行账户中,而非汇入陶瓷公司的账户,因而吴先生提出以陶瓷公司作为本案实际借款债务人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由于当事双方就借款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而他们之间的借款合同也未实际成立生效。吴先生继续占用对方的钱款,缺乏合法依据,应及时将不当得利60万元返还吴女士,并支付相应利息。
该院同时认为,因本案属不当得利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其受益人是吴先生,所涉及的债务无法直接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因而吴女士要求刘女士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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