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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名中学生结伴游泳一少年溺亡 同伴父母被判赔偿

2015-05-06 08:07:20  作者:曾会文  来源:海峡都市报
  

  海峡都市报讯(海都记者 曾会文) 9名中学生结伴游泳,其中1名男生不幸溺亡,其他8人的监护人是否应该赔偿?近日,南平中院的一起案件,引发多方关注。

  这9名中学生,就读于顺昌县高阳中学。去年5月,他们结伴下河游泳,其中1名男生不幸溺亡。悲剧发生后,死者父母要求其他8名学生的监护人赔偿,引发纠纷。有4名学生的监护人,与死者父母私下调解后,达成赔偿协议。另外4名学生,因监护人不肯赔偿,被死者父母告上法庭。

  同学生日聚会后 结伴游泳出意外

  据了解,死者小星,与小杰、小航、小龙、小强等共11人,都是顺昌县高阳中学的学生。

  去年5月24日(星期六)是小强的生日,小强邀请了小星等10位同学,结伴到建瓯市南雅镇玩。下午3时许,小星等几个男生先后下河游泳,两名女生留在附近一家商店。十几分钟后,留在岸上的小航等人看见小星在深水区挣扎,赶紧呼救。

  可惜,当小星被随后赶到的大人捞上岸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3名同伴监护人 被判各赔2.5万

  事情发生后,死者父母与小强等4人的监护人,私下达成赔偿协议。因另外4人的监护人不肯赔偿,死者父母将小杰、小航、小龙、小勇告上法庭。开庭前,小勇的父亲去世,小星父母撤回对他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小星与小杰、小航、小龙等人一同下河游泳,彼此负有相应救助的义务。小星是九年级学生,不顾危险下河游泳,致使自己溺水死亡,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小星父母平时安全管理教育不到位,酌情确认小星父母承担七成民事责任。小杰、小航、小龙等人在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原审法院酌情确认承担三成民事责任。顺昌法院一审判决:小杰、小龙、小航的监护人分别赔偿小星父母经济损失25830.35元。

  小杰、小龙、小航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南平中院。南平中院审理认为,小星溺亡,小杰、小龙、小航等人存有一定的过失;此外,考虑小星父母失去幼子,损害后果严重。近日,南平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三人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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