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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400多家房企未缴专项维修资金 部分为本土品牌

2015-05-05 07:59:50  来源:东南快报
  

  背景

  福州市房管局出台收取公告

  2004年10月,福州市房管局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决议及相关政策法规,出台了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工作公告。

  公告主要有三点,一是,1997年1月1日后至2003年8月31日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其建设总投资额的2%拨付专项维修资金,缴至福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若在销售房屋时约定由业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按约定交纳。

  二是,2003年9月1日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物业,业主应按购房款2%的比例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在核实业主缴清专项维修资金后,才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是,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政府监控,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的原则。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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