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旅行途中突发疾病死亡 要求保险赔偿被驳回
福州新闻网4月30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老年人走出家门,或报团或自助出游,去饱览祖国的大好河山。但老年人相对于年轻人,身体较弱、抵抗力低、适应能力不强,更容易在旅游中发生意外。
虽然他们在出游前往往有投保人身险,但并不是就万事大吉,遭遇意外时,常常会遭遇保险公司或旅行社拒赔,由此引发了不少纠纷。为此,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几个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出游的老年朋友有所启示。
案例一旅行中突发疾病死亡 要求保险赔偿被驳回
2012年10月28日,家住漳浦的周依伯和儿子一起报名参加了福州一家旅行社组织的“西安、华山、郑州、开封双飞五日游”。之后,由旅行社为周依伯等报团者投保办理了《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协议》,总保险金额31万元,其中意外伤害保险金2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万元、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10万元。
11月5日傍晚,周依伯跟随旅游团行至河南少林寺景区,在迈上该景区台阶时不慎摔倒。他的儿子小周和其他团员将他搀扶起来,送到下榻的旅馆休息。当天深夜,周依伯出现呼吸困难症状,小周赶紧将他送到郑州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入院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前壁心肌梗死、心房纤颤、心功能III级、高血压病(极高危)、二型糖尿病。因抢救无效,周依伯病逝。
周依伯的家属处理完后事后,要求当时投保的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10万元及身故处理补偿金5000元。遭拒后,他们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福州市中院终审审理认为,本案主要争议是周依伯是否患突发急性病死亡和保险公司是否该承担保险责任。根据当事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的约定,“突发急性病”是指被保险人在该附加合同生效之前未曾接受诊断和治疗的,在附加险保险期间突然发生的,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的急性病。
本案中,周依伯虽在旅游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但医院诊断为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陈旧性前壁心肌梗死、急性冠脉综合征、心房纤颤、心功能III级、高血压病(极高危)、二型糖尿病引起。其中上述疾病中的心房颤动、心功能III级、高血压病(极高危)和糖尿病,在他投保的《附加险合同》生效之前曾在漳浦县医院入院治疗过,因此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突发急性病”导致死亡。
因此,周依伯的家属请求保险公司对周依伯的死亡承担保险责任于法无据。法院遂驳回了他们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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