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在餐厅摔残不告而别 几个月后索赔16万
2015-04-25 15:54:47 作者:陈捷 来源:海峡导报
判决:餐厅承担部分责任
事故发生后,也就是事发当夜,张先生被送到了医院,经摄片检查后发现,他属于“左胫骨骨折”。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他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又没有事发当时的监控录像,因此,张先生究竟是不是在餐厅摔伤也成了“疑案”。针对这一问题,第一次庭审后,法官亲自到案发现场勘察。
法官勘察发现,在男洗手间及洗手池门口有一块通道区,洗手间右手方向为搭在两级台阶上的两个小厕所。此外,卫生间洗手池地面铺有防滑垫。
张先生在现场单独指认当时摔倒在洗手间靠门的地面上,当时一下台阶,就立即踩在垫子上滑倒,当即坐在靠门小便池的地面上。随后,张先生的另外两位同伴单独指认的摔倒地点也基本一致。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餐厅在张先生遭受伤害的事件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先生摔伤的人身伤害后果,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要求餐厅承担15%的责任,赔偿张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376元。
法官说法
各执一词,如何断案?
虽然双方各执一词,但法官最终还是采信了原告张先生及其同伴的陈述。
对此,法官解释说,虽然刚开始原告本人与其同伴的证词存在矛盾,但因为是在事发8个月之后陈述,回忆无法精确,发生记忆偏差也在情理之中。
另外,即便原告及其同伴摔伤后没有告知餐厅,这也是合理的。因为,正常人发现同伴受伤后,注意力通常是集中在伤者身上。
再结合勘察现场时的准确指认,所以,法院最终还是采信了张先生及其同伴的陈述。不过,考虑到张先生是在酒后没有明显外力作用情况下受伤,可以认定张先生自身亦存在严重过失。综合双方的原因,法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担85%责任,被告承担15%责任。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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