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法院将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 应对案件增多
福州新闻网4月24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法院“立案难”一直受人诟病,如今这个问题有望解决。福州晚报记者昨天从福州市中院了解到,我市两级法院从下月起将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仓山、马尾、罗源等一些基层法院从本月起已经开始实行这个新制度。
“立案难”难在哪里
福州的王先生持有一张借条,上面借款人的名字,与他要告的债务人不同。这种事,若是在从前,很可能会被法院以“债务人身份信息错误”为由拒绝立案。而前几天,他在已经开始实行立案登记制的仓山区法院顺利立了案。
不少律师告诉记者,“立案难”是传统问题。法院会考虑多种因素,确定哪些案件能收,哪件案件不能收,特别是碰到征地拆迁、政府重点工程、“民告官”等敏感案件时,个别法院常常不收案,也不出具相关法律文书。他们能找的理由也很多,诸如通讯地址不详、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等,不一而足。
“立案登记制,是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一次重大突破。它让法院的诉讼门槛大大降低,方便了老百姓立案。这既是一种化解社会矛盾的改革举措,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别是保障当事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重要举措。”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陈捷如是说。
立案登记不等于不审查
“立案登记,取代立案审查,并不意味着绝对没有审查,而在于审查限度。不少群众误以为,只要向法院提出立案,法院就必须登记立案。”福州中院立案庭的有关负责人解释说,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仍然需要证明案件符合三大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才能获得登记立案,只不过,法院的审查转变为形式审查,即主要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件,不涉及案件证据充分与否。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前提在于必须是“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对于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上述6种情形将不予登记立案。
上述负责人同时表示,立案登记针对的是初始案件,也就是一审案件和最初提出申请的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立案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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