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落马官员讲述退休前3年心理:有权不用 过期作废
2 贪赃枉法,以案谋私
王秀春办了一辈子职务犯罪案件,却同样在“贪”字的作用下变得利欲熏心,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变成个人敛财的工具,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他在忏悔书中写道:当一个人眼睛是黑的时候,心是红的;当一个人眼睛是红的时候,心往往是黑的。当一个人被贪欲所淹没的时候,肯定会丧失理智。
2009年9月,某粮库原主任曹某某涉嫌骗贷6000万元,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兴安盟检察院审查起诉。曹某某的弟弟为了帮助其哥哥减轻罪责,费尽心机结识王秀春,先是打听到王秀春乘坐的车辆及车牌号,然后在检察院附近蹲守观察。
通过几天的跟踪尾随,认准了王秀春的相貌并掌握了王秀春的活动轨迹后,一天,王秀春下班回家,刚进院门,曹某某的弟弟便跟进来自报家门,并把装有10万元现金的袋子交给王秀春,请求对曹某某的案子给予关照。虽然此前不认识,但王秀春一听是案子上的事情,竟然二话没说就把钱收下。同年底,曹某某又委托他人送给王秀春20万元。王秀春当即表示:“只要是我力所能及的,一定照顾。”
后来,按照王秀春的“旨意”,兴安盟检察院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多次给公安部门退侦,故意拖延办案进程。2013年5月,兴安盟检察院新一届领导班子上任后,以骗取贷款罪、挪用公款罪对曹某某提起公诉。在此案件中,由于王秀春百般阻挠,查处不及时,致使2100万元贷款无法收回。
2010年初,兴安盟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对时任兴安盟科右前旗副旗长巴某某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侦查。得知消息后,巴某某两次到王秀春家请求手下留情,并先后送上5万元和10万元。王秀春随即命令盟检察院反贪局停止了对该案的侦查。2011年,自治区纪委在查办兴安盟原副盟长赵某某案件时,查明了巴某某的违纪违法事实,其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05年至2012年,王秀春大肆办金钱案、人情案,先后收受10多人贿赂60余万元,利用职权直接指示下属违规办案,包庇违法犯罪分子,使一些违法犯罪行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权力的疯狂,首先是掌权者自己的迷失。干部和群众最不能容忍的就是执法者犯法,反腐败的人搞腐败。王秀春对党纪国法没有敬畏,自以为精通法律就能绕过法律,了解法律就能钻法律的空子,利令智昏,心存侥幸,将执纪执法权视为谋取私利的工具,结果在执纪违纪、执法犯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覆水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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