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试点陪审员制度改革 任职年龄拟提高至28岁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昨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会议继续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广告法修订草案等,首次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种子法修订草案。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了说明。根据试点工作方案,在试点地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条件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
50法院试点陪审员制度改革
周强说,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已经中央深改组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特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据了解,此次试点拟选择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10省(区、市),每个省(区、市)选择5个法院(含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及时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陪审员任职年龄提高至28岁
按照草案,试点将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条件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将学历条件从一般为大专以上文化学历改为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明确,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此外,之前人民陪审员由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选任。草案对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进行完善,采取随机抽选机制。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者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制作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册,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
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从审核过的名单中随机抽选不低于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3至5倍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建立人民陪审员名册,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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