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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一救护车被顶翻 司机悔称“我不该闯红灯”

2015-04-21 08:44:47  作者:陈建辉  来源:海峡都市报
  

  交警提醒:

  特种车闯禁

  前提应确保安全

  事发后,晋江交管一中队闻讯赶至现场。经回放监控录像,经办交警表示,此事故本可避免,事发前正常行驶在长兴路的车辆只有4辆车,绿灯变红灯,救护车并没有减速并避让,仍抢行引发交通事故。经调查,交警部门认定,救护车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强行闯红灯引发交通事故,应负全部责任。

  根据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交警解释,交法的这一规定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赋予救护车特别通行权;另一方面又对这种特权予以限制,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才可以优先通行。这就是说,救护车享受通行特权是以履行确保安全的义务为前提条件的,否则就不能违规通行。执行任务时,还必须开警报灯、鸣警报笛。

  交警提醒市民,无论是行人,还是车辆,走在道路上参与交通时,大家都要“宁等三分不抢一秒”,不仅要牢记,而且要践行。这不仅是一句朗朗上口的口号,而且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

  此起事故,交警部门仍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海都记者 陈建辉 通讯员 蒋巧玲 文/图)

  □相关链接

  救护车闯红灯撞死人引争议

  今年3月11日晚,广西钦州市扬帆大道与金海湾大道十字路口,该市一家医院一辆载着两名车祸伤员往医院赶的救护车闯红灯直行,撞上了迎面方向依照指示灯左转的摩托车,导致摩托车司机不治身亡。据了解,事发当时考虑到晚间扰民问题,未鸣警笛。

  钦州市交警一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判定闯红灯的救护车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救护车闯红灯撞死人引起了不同意见的争论。钦州市中医院工作人员表示,救护车为抢救病人,行车过程中往往分秒必争,且按照相关规定,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而死者吴某的父亲表示,当晚吴某应是正常下班回家,吴某的行走并不违反交通规则。这里还有一个因素:高速行驶闯红灯的救护车没有拉响警笛。救护车应是救死扶伤的工具,岂能变成了夺去儿子性命的“凶器”?对此,交警也似乎很为难。交警认为,“赶时间救人和保证行车安全之间确实存在矛盾”。(《南国早报》)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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