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网店女店主卖近50万元假冒“大嘴猴” 被判3年
在网上出售假冒“大嘴猴”品牌服装,销售金额巨大,两位女店主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分别被判刑。昨天下午,鄞州区人民法院对两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这也是宁波首例公开开庭审理的涉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刑事案件。
标价几十到上百元,假冒货卖得很红火
30岁的周玲在宁波某服装城经营一家服装店,主要销售外贸服装。
2013年8月,她通过其在淘宝网和阿里巴巴网站上开设的“粉红公主衣橱”网店(化名),对外销售假冒的“PAUL FRANK(大嘴猴)”品牌服装,价位在几十元至上百元不等,并利用支付宝账户进行交易。由于价格低廉,深受顾客欢迎,也有了一部分回头客。
网店生意越来越红火,周玲随后在鄞州区某物流公司租用了一间仓库作为她的网店仓库。
35岁的王婷是周玲经营服装店时认识的一个同行,看周玲生意红火,她也打起卖这个品牌衣服的主意。
2014年3月起,王婷也利用其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开设的网店公开销售假冒“PAUL FRANK”品牌服装,并租用了和周玲同一家物流公司的仓库。
2014年7月,民警在该物流公司将王婷抓获,并当场查扣王婷仓库内标有“PAUL FRANK”及“大嘴猴”图形商标服饰9000余件,随后,警方在周玲租用的网店仓库内查获标有“PAUL FRANK”及“大嘴猴”图形商标服装近2000件。
分别销售了20多万元,两人被判三年
经查,上海若玛服饰有限公司系该品牌服饰在中国大陆唯一授权的许可人。查获的服装均为未经该公司许可和授权的服装。至查获,周玲经营的网店假冒服装销售金额达到27万余元,王婷网店假冒服装销售额约为20余万元。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玲和王婷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两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主动上交部分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周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被告人王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查获的假冒“PAUL FRANK”、“大嘴猴”图形注册商标的服装均予以没收。(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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