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试用期满遭公司解雇 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赔偿
福州新闻网4月14日讯
主持人:福州晚报记者、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刘栋宾
调解员:李仁涓、张燕琴、朱敏、李翠凤、林燕铭、黄明贵、林丹静
参与人员:平潭一零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福日电子等企业的人力资源主管黄瑛、林珅、徐丽芬、林清芬、周云勇、徐雅风、张承忠等10多人
员工与企业之间经常发生劳动关系纠纷。前几个月,《晚报调解室》通过调解案例点醒了很多企业。12日上午,10多家企业的人力资源经理和办公室主任组团前来向晚报调解室的调解员取经,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寻找自身工作中的不足。
焦点一:试用期
案例:福州某公司筹备开业,在一家网站刊登数个岗位的招聘启事,招聘条件为:“同行业两年以上从业经验,如果应聘的是管理岗位还需有同行业管理职位两年以上从业经验。”
张某应聘该公司行政主管一职,经面试合格后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前,公司通知张某因其未能通过公司试用期的考核,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
调解员黄明贵律师说,公司以张某试用期的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应拿出经双方确认的或已向张某公示的具体的录用条件。本案中,由于公司对符合法律要求的录用条件无法举证,因此应认定公司招聘广告中写明的招聘条件即为公司的录用条件。
鉴于张某完全符合该条件的要求,仲裁委员会应支持张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企业代表周云勇问:“关于试用期,应理解为同一段劳动关系约定一次,还是理解为同一劳动者离职后再入职同一用人单位,无论其岗位是否与之前的一致都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调解员李仁涓说,《劳动合同法》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反复约定试用期,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那么劳动者转岗或升职后,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呢?答案是不能的。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转岗或升职考察期等类似的期限,在期限内,如果劳动者能够胜任新工作岗位的话,则予以转正,如不能则可以回到原先的岗位。
企业代表徐丽芬问:“试用期未达到试用期法定最高限,是否可以延长?”
调解员林丹静律师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便法定最高限没有达到,也不能延长试用期,一旦延长,即为“第二次约定试用期”,属违法行为。
试用期,企业应该注意什么?
调解员林燕铭律师提出应注意两点:
一、录用条件应该明确、具体。录用条件应事先向劳动者公示,员工入职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建立劳动关系以前,在录用通知书中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二、试用期内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自劳动关系建立时起即应当依法缴纳。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之外的“特殊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需要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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