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银行"高息揽储涉资近2亿 倒闭后存款不知去向
合作社“三原则”是底线,监管成问题
据了解,2006年12月,银监会曾出台《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允许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
根据相关规定,必须拿到银监部门颁发的金融企业、金融机构执照才能从事金融业务,而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发展农民的资金互助,并不需要。但是必须严格遵守三条规矩:一是成员是封闭的;二是不能对外吸收储蓄,也不能对外发放贷款,吸收储蓄和贷款必须在成员内部;三是成员对资金互助组织的存款要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来决定资金的收益,而不能事先规定一个固定比较高的收益去吸收存款。从记者走访的情况来看,浦口区的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存在许诺高收益、突破合作社区域范围吸收存款等问题。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各相关政府部门是如何监管的呢?
浦口区民政局是批准单位,但是实际上民政局却无有效监管手段。“我们是注册单位,只负责注册,农委是业务主管单位,照理说是管理单位。”浦口区民政局一位工作人员称,他们只负责审批和每年一次的年检工作,具体监管应由浦口区农村工作委员会去做。从目前来看,监管工作并不理想,他们有意向将合作社转交给工商或者金融部门去监管,他建议在转交之前,不要贸然到合作社去投资。
浦口区农村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介绍,只要是本地人,交500块钱入会,投入资金不超过20万元就可以了。至于农委是如何对掌握大量资金的合作社进行监管的,工作人员则没有给出明确说法,“出了问题,第一个你要去找合作社,然后去找街道,最后再找我们(农委)。”
“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任何机构名称中均不得带有‘银行’字样,否则就涉嫌违法,公检法部门可直接介入,予以查处。”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郭田勇教授表示,合作社逾越经营范围,向公众吸收资金,已经是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浦口区民政局及农委监管无力的问题,郭田勇认为,若监管机构承担不了相应责任,实现不了监管目的,建议其停止审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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