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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对薄公堂 婆媳起了争执媳妇被砍伤

2015-04-09 10:19:09  作者:谭欣妮  来源:厦门日报
  

  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 翔法宣)先与丈夫对簿公堂闹离婚,后将婆婆告上法庭要赔偿,90后女生小松(化名)最近很闹心。近日,翔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她的两起案件,最终婚离了,赔偿也拿到了。

  小松来自湖北,丈夫小李(化名)则是厦门本地人,两人在网上相识多年。2012年12月12日,两人登记结婚,想借这个百年一遇的好日子,象征他们矢志不渝的爱情。

  然而天长地久很远,柴米油盐很近,不远万里奔着爱情而来的小松很快发现,婚姻生活并不如她想象的那般甜蜜。生活习惯的差别,风俗文化的差异,都让夫妻间的隔阂越来越大,女儿出生后不久,小松就收拾行李回了老家。2014年3月,她向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4月15日是第一次开庭,也是几个月来小松第一次回厦。庭审后,她和娘家人前往婆家看望女儿,却被婆婆拦在门外,“我儿子还没回来,不敢放你们进来。”话音一落,双方就吵了起来,虽然后来婆婆开了门,骂声仍未停止。争吵间,不知是谁先拿起了桌上的菜刀,“啊!”只听一声惨叫,小松的左手食指被割伤,血流不止。此事最后闹到了派出所,警方没收了菜刀,并对双方都处以“行政拘留并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然而这事儿还没完。就医期间,小松共花费了五千多元医疗费。出院后,她将婆婆告上法庭,要求她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赔偿费等共计三万多元。

  近日,两起案件在翔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就人身伤害一案,法院认为小松与婆婆均有过错,小松看望孩子遭拒,没有报警或联系村委会工作人员求助,而是采取砸门等过激手段,导致矛盾升级。双方互殴,应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经过法院核实,确认婆婆一方的赔偿数额为2833元。至于离婚案,事已至此,双方感情破裂,小松和小李最终也离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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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离婚后

  有权探望孩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在法理上,探望子女的权利是亲权的一项内容,婚姻家庭法中的亲权是以主体间特定的亲属身份为发生依据的,父母婚姻关系的终结并不改变父母与子女的血缘身份关系。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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