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建业非典型性受贿 其落马源于小圈子隐蔽受贿
说法
权钱分离式交易不影响犯罪事实认定
办案人员说,季建业案中很多案件当事人一开始认为就是感情上的正常往来,不是一种权钱交易,不能作为犯罪去认定,但这是误解。
据介绍,一开始季建业觉得收朋友点好处,理所当然,是给了别人帮助别人回报,但慢慢就“麻木不仁了”,把党纪国法都抛到一边。这些行为不是亲朋好友间的经济来往,而是利益输送,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是违法犯罪。
随着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现在的腐败方式方法也发生了一些变化。赤裸裸的以金钱买权现象开始变成一种隐蔽的利益输送或交换。办案人员表示,通常而言典型性行受贿案是有比较明确的请托事项,给予的贿赂为金钱或者是可以用金钱衡量的物品。季建业案件有非典型性,是指不是赤裸裸的权钱交易,比如贿赂标的物有低于市场价50多万元购买的墓地,有低于市场价格54万余元的别墅,这都使季建业变相获得了差价收益。
在季建业案中,贿赂标的物不是直接由现金或金钱的形式来表现的,更多是一种利益的输送,更加隐蔽。“本案中,贿赂发生多表现为利益交换,比如你帮我办了一个事情,我就成立一个公司让你来入股,按照入股给你分红。犯罪隐蔽性在这个案件中体现得最突出。”
比如,吴中集团董事长朱天晓为了感谢季建业帮助,就以合作投资公司为名成立了公司,但公司存续四年间,朱天晓操纵开展了仅有的三笔经营业务,赢利960万元,变相把其他公司应得利益转移到这个公司当中,借此先后送给季建业90万元分红款和50万元出资款。为隐瞒真相,这些款项均由徐东明按照季建业夫妇的授意保管、经营。这种方式是更加隐蔽的一种贿赂方式。
权钱交易与请托事项之间如何认定也是办案机关面临的新课题。办案机关调查发现,在季建业案中,实则是以季建业为核心通过利益结成的一个圈子,经过长时间巩固后,他们不需要每办一个事情就兑现一种交换,可能办很多事情不兑现,过段时间再用合适的方式兑现一次,也可能给你兑现一次利益以后,很长一段时间不找你去办一件事情。但在这个圈子中利益交换却是确确实实存在的。
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指出,季建业案中,存在一个滥用权力和利益获得呈现分离的状况,但这个并不影响在法律层面上认定贪腐事实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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