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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旧书摊淘到清代"流放表" 见证闽台法缘相循

2015-04-08 09:22:40  作者:廖培煌  来源:泉州晚报
  

  古书 记载三等流犯应流地方

  王先生介绍,近日,他走访外省一个旧书籍摊点,无意中发现一套记录“流犯流放”的书籍,里面有关于“泉州府”、“台湾府”的记载,倍感新奇的他将此书买了回来。

  该书目前由中国闽台缘博物馆暂为保存。昨日下午,记者在该博物馆见到了这本书。书内页泛黄,约有百页。里面有福建、浙江等省辖下府、州的“三等流犯应流地方”,页面内容为表格式。记者看到,在“福建泉州府属三等流犯应流地方”一页内记载,泉州府“府属五县”:晋江县、南安县、惠安县、安溪县、同安县,下面则为流放的距离、地点,“二千里 泉州府所属各县流犯 凡犯该流二千里者 发广东广州府属三水等县安置”、“二千五百里 凡犯该流二千五百里者 发浙江嘉兴府属石门等县安置”、“三千里 凡犯该流三千里者发广西浔州府属武宣等县安置”。此外,在“泉州府”相邻页面,记录着福州府、邵武府、兴化府、延平府、漳州府、福宁府等府及永春州、龙岩州的“三等流犯应流地方”,内均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种设置。

  流放 清代重要刑罚制度

  该书记载的“福建台湾府属三等流犯应流地方”指出,“府属四县 台湾县 凤山县 嘉义县 彰化县”,“二千里 台湾府所属各县流犯凡犯该流二千里者 发广东广州府属东莞等县安置”、“二千五百里 凡犯该流二千五百里者 发湖南长沙府属善化等县安置”、“三千里 凡犯该流三千里者发湖南常德府属桃源等县安置”。

  据了解,清代流放制度,是清朝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刑罚种类的设置、犯人的定罪、流遣地方的指定等内容。通过将犯人押解到荒僻或远离乡土的地方,以惩治犯人和维护封建统治。流犯一般是终身不返。清乾隆八年(1743年),刑部辑定《三流道里表》,分别记载了三种流刑犯人的流配地方。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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