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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患病后变丑老几十岁 治疗期间遭丈夫逼离婚

2015-04-02 10:17:08  来源:海南特区报
  

  女子无奈起诉离婚,法院判离

  周雅十分想念儿子,丈夫的电话催逼让她感到走投无路。于是她无奈到法院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令她与黄进离婚、黄进和她共同承担她生病期间为治病所借的15万元债务、儿子小辉由黄进抚养,但每个周末她有探望儿子的权利。

  海口龙华区法院审理发现,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周雅称其生病期间共向亲友借了15万元用于治疗,但周雅除了提供一份3284.31元的医疗费单据(医保报销后实际支付2129.66元)外,并没有提供其他的医疗费单据。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同意离婚,并同意儿子由男方抚养,故法院予以照准。考虑到周雅疾病未愈,仍需继续治疗,经济上较困难,无法负担小孩的抚养费,故小孩抚养费由黄进负担,周雅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关于周雅所主张的15万元的债务问题,因黄进对于15万的借款并不知情,且周雅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的医疗结算清单只证明周雅住院治疗实际支付2129.66元,无法与15万的借款相互印证,故法院仅支持周雅个人实际支付的2129.66元作为共同债务,由周雅、黄进共同承担,每人承担1064.83元。2014年10月29日,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周雅与黄进离婚;婚生儿子小辉由黄进抚养,抚养费由黄进承担,周雅有探望孩子的权利,黄进有协助的义务;周雅住院治疗费2129.66元,由双方各承担1064.83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点评 离婚后父母均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胡景临律师认为,探望权指的是法院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视权。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之后,不直接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责任编辑: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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