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宣传片案”宣判 原铁道部宣传处处长判8年
刘志军提出请张艺谋制作宣传片
判决书显示,2009年初,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提出要加大对中国铁路的宣传力度,要请到像张艺谋这样的知名导演制作高水平的铁路宣传片,该项工作由原铁道部政治部宣传部组织落实。
原铁道部政治部副主任兼宣传部部长证实:“2009年上半年按照原铁道部部长指示,宣传部筹划拍摄由张艺谋任导演的铁路宣传片。”时任铁道部宣传处处长的陈谊菡,找到北京金瑞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希望能联系到张艺谋这样的知名导演来拍摄铁路宣传片。王某又通过北京新时刻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到张艺谋,张艺谋同意作为导演拍摄此片。
在宣传片拍摄过程中,陈谊菡参与了该宣传片的价格谈判、拍摄合同审定、联系拍摄、创意文案的讨论和修改、样片审查等工作。
据媒体报道,北京新时刻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法定代表人是张震燕。
制作费用最终增至1850万元
2009年4月、5月份,张震燕、王某到原铁道部与陈谊菡等人就拍摄铁路宣传片事宜进行商谈后,确定以人民币1550万元的价格拍摄此片。
原铁道部政治部副主任兼宣传部部长证实,2009年9月8日,《(和谐铁路)宣传片委托摄制合同》的签报获得批准,协议由原铁道部下属事业单位铁道部影视中心与张艺谋的委托代理公司北京新时刻公司签订。
张艺谋亲笔签名的《拍摄委托书》、铁道部政法司出具的书证证实,协议总价款1550万元,乙方即新时刻公司委托张艺谋为导演,亲自完成拍摄创意文案,指导拍摄制作、编辑剪辑。
书证显示,经刘志军批示同意,2009年10月12日,铁道部财务司下拨影视中心《和谐铁路》(后定名为《中国铁路》)宣传片制作经费1550万元。
2010年12月23日,铁道部宣传部为提前在12月7日世界高铁大会上使用宣传片,请示向影视中心追加2010年经费预算300万元,专款专用宣传片拍摄;当月31日,铁道部财务司批复同意追加300万制作经费。至此,协议总价款定为人民币18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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