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藏家方面声明未提及“肉身坐佛”所有权争议
记者向范菲尔斯特伦求证上述声明所言、尤其是交易年份,范菲尔斯特伦回答说:“佛像‘所有者’有权撤回他出借的佛像,也有权发表声明。我相信他是经过非常、非常认真的思考,才向你发送了这份声明。我们都知道声明中提到的年份非常关键,但博物馆对此无权评判。”
正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学院研读文化遗产法的中国博士研究生刘作珍说,从世藏家方面的声明中首先可以看出,佛像持有人是一名职业收藏家。职业收藏家理应对文物性质和文物买卖有较高的认识水平。当所持文物面临所有权争议时,职业收藏家应用尽职调查的证据澄清事实。但这份声明没有提供尽职调查的证据。
中国和荷兰都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签约国。但荷兰于2009年7月17日加入,所以该公约对荷兰私人藏家1996年购买佛像一事并无法律效力。
至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5年《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荷兰政府虽然于1996年签署,但荷兰议会还没有批准,所以这个公约对荷兰也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刘作珍解释说,虽然两个重要国际公约在荷兰不适用于这一案例,但荷兰持有者获得这尊佛像的行为应受荷兰《民法典》约束。荷兰《民法典》规定,文物获取者必须对其获取文物的行为做尽职调查,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排除文物是被盗文物的可能性,否则其获取行为就可以不被视为善意获取。排除被盗文物方法可以通过查询被盗文物登记系统,也可以咨询有关机构。刘作珍解释说:“如果他查了,而这尊佛像没有在查询系统内,则对我方不利;如果这件文物已经在公安局备案,而他没有查,那就对他很不利。”
福建村民于1995年农历十月廿四日发现佛像被盗,但被盗具体日期不得而知。而荷兰收藏者的声明特别指出,所持佛像在1994年年末就出现在香港。这就产生了到底是不是同一尊佛像的问题。
据了解,荷兰文化部下属文化遗产督察局负责协调文物所有权争议,如果中国政府或福建村民团体向督察局正式提出佛像所有权争议,督察局就可能要求佛像持有者举证。
此外,如果中方手上有确凿证据证明,这尊佛像就是被盗佛像,那么,持有者声明中有关佛像什么时间出现在哪里等言论也就不再重要了。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荷兰《民法典》中的“占有时效”条款,持续、公开、非暴力、未被争议地占有他人财物满20年,可取得该物所有权。也就是说,原有者如在物品被盗之日起20年内未提出归还要求,则新持有者即便当年是恶意占有,也可获得该物所有权。
因此,如果这尊佛像就是被盗佛像,中方应在2015年至2016年即佛像发现被盗并被他人占有满20年之前,尽快向荷方明确所有权争议的存在,从而阻止佛像持有者利用“占有时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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