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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新政“闽七条”出台 首套房首改房标准放宽

2015-03-20 07:27:04  作者:祁正华  来源:福州日报
  

  福州新闻网3月20日讯 为支持群众首套房首改房等刚性住房需求,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昨日,省住建厅、财政厅、金融办等三部门联合制定出台《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主要包括“除购买别墅外,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含一手房和二手房),不论其面积大小,均可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试行推出共有产权住房且可上市交易”等七条。意见从3月17日开始实施。

  旧房换新房可认定为首改房

  意见首条就明确,除购买别墅外,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含一手房和二手房),不论其面积大小,均可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

  个人购买首套房后,再次购买房屋,除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改善地段等级、购买“学区房”等情形认定为首改房外,所购房屋属于旧房换新房、家庭成员上班距离及子女上学距离变近、居住环境有所改善,均认定为首改房。取消对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居民、华侨)、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

  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首付降至20%

  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不再查房。各地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可以达到95%以上,当地财政要予以支持;个贷使用率低于85%的设区市,要提高贷款最高额度。

  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比例降低至20%;已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可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及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执行基准利率。各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应保证满足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并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应政策。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探索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存量贷款资产、增加资金规模。

【责任编辑: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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