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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不是"泼出去的水" 合法权益不因出嫁丧失

2015-03-11 11:56:31  作者:陈璐  来源:海西晨报
  

  解读

  妇女合法权益

  不因出嫁丧失

  据海沧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介绍,农村传统观念对于妇女的认识是出嫁后的妇女属于夫家的人,不能享受娘家的相关权益。这种观念与法律规定是相违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妇女合法的权益,不因出嫁而丧失。农村妇女虽与外村人员结婚,但在其户口未迁出本村,承包地未被收回,生活保障基础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仍然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参与该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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