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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育保险关系可在省内转移 不能断交三个月

2015-03-07 07:53:22  作者:柳丹  来源:福州日报
  

  福州新闻网3月7日讯 如果您工作调动或换了新工作,只要单位还在省内,别忘了转走生育保险。我省日前出台《福建省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明确生育保险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可以转移接续。值得注意的是,市民若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连续缴费满一年,中途不能中断超过三个月。

  根据《办法》,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转移生育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职工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或生育医疗费统筹的缴费时间,以及原参保地执行生育福利制度的工作时间,统筹区之间应相互认可。

  《办法》规定,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至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且缴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其中,职工生育保险关系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且中断期间的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现行工资基数补缴的,缴费时间连续计算,中断期间产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政策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职工随新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时未申请生育保险关系转移的,缴费时间从新参保地申请参保之月起算。

  又讯我省日前还出台政策,进一步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根据新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保”)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保”)的参保人员,达到职工保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保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选择延长缴费至满15年的,应在居民保待遇核定前(年满60周岁前)申请办理居民保与职工保制度衔接,居民保经办机构办理完衔接手续后,终止其居民保关系。未办理制度衔接,造成领取居民保待遇的,按重复领取待遇处理,已领取的居民保待遇应全额退还。

  其中,职工保缴费月数与居民保缴费月数(以缴费年限乘以12计算)累加计算后不超过180个月的,无论是否存在重复缴费时段,无需清退重复缴费。职工保缴费月数与居民保缴费月数累加计算后超过180个月的,若不存在重复缴费时段,无需作清退处理;若存在重复缴费月份的,应计算超过180个月的重复缴费月数,并按照较早缴费优先清退的原则,清退相应月份对应的居民保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本金部分,但最高清退月数不超过双方重复缴费月数。

  (福州日报记者 柳丹)

【责任编辑:林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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